关于向杨琴琴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2日 17:06:04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995号 杨琴琴(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枫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琴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伟明借款244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239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此后利息损失仍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吴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琴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吴伟明负担8元,被告杨琴琴负担2534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2日 联系人:方卫忠 电话:0571-6106073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