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郑娜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6日 17:05:3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026号 郑娜(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毕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52572.25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9%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毕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费4218.4元。 三、被告郑娜对上述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郑娜、毕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3元,由被告郑娜、毕铮负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娜、毕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