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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唐玉祥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6日 17:06:16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062号

唐玉祥(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唐玉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海浪货款15444元。

如被告唐玉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元,由被告唐玉祥负担。

原告何海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唐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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