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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金云飞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7:08:12 星期三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73号

金云飞(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高云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青珊诉被告金云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金云飞应赔偿原告叶青珊人民币55098.8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5000元,还应支付20098.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叶青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叶青珊负担800元,由被告金云飞负担432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张贴)

2020年5月27日

联系人:陈广智

电话:0571-61072787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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