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丽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7:09:32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917号 张丽君(江西省安远县凤山乡凤山圩寨下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潇诉被告张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张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潇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852元(计算至2020年3月5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丽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张丽君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