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柳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 17:11:13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594号 柳珊(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塔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本金50000*0.01元/月*66个月(2014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本息合计83000元。今后利息按月息1分,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柳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27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