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魏永送达裁定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8日 17:06:25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行审4号 魏永(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沙南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环罚[2018]第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原杭州市临安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临环罚[2018]第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内容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谢忠强 电话:0571-6107276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