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袁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9日 17:10:46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109号 袁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袁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静借款68200元。 如果被告袁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被告袁野负担。 原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