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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袁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9日 17:10:46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109号

袁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袁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袁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静借款68200元。

如果被告袁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被告袁野负担。

原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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