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9日 17:11:44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732号 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0251.03元 如果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6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451元,由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