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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7:09:58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20号

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春苗(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华吉钧(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场花园)、奚华云(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径海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德富、张福娣、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王月青、华小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2539005.5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050713000350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编号:浙民泰银承字第CD050713000260号)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112元,由被告杭州径海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德富、张福娣、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王月青、华小贤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陆宗亮

电话:0571-6107278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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