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钱志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7:10:38 星期一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219号 钱志祥(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浪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2769.3元、利息人民币1631.62元、滞纳金(违约金)2631.6元、其他费用854.24元(以上数据截止2020年1月15日),并承担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以上诉讼标的共计37886.7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9时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联系人:应秋 电话:0571-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202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