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夏敏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6:59:15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04号 夏敏(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白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诉被告夏敏,第三人卢俊、曹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建华定金300000元。 二、被告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建华居间费2000元。 三、被告夏敏应支付原告胡建华300000元的自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最高利率不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5%),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最高利率不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5%);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算并支付。 三、驳回原告胡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6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406元,由被告夏敏负担5950元。 原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马钱利 电话:0571-6107274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