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世能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4日 21:14:35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473号 吴世能(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天目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世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志刚借款26000元。 如果被告吴世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吴世能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4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