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许世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4日 21:17:35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15号 许世金(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桃源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柯旭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许世金应支付原告柯旭东货款1407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40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许世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5元,由被告许世金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4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