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鲍勇辉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7:02:03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724号 鲍勇辉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蒋坞村): 本院受理原告柴凯瑞诉被告鲍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自2019年10月10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曰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为653.25元);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2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