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华吉钧、奚华云送达裁定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8日 17:00: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20号 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华吉钧(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场花园)、奚华云(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浙0185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6页第20行至第22行“被告径海园公司、锦虹电器厂、钱德富、张福娣、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王月青、华小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更正为“被告锦虹电器厂、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径海园公司、钱德富、张福娣、奚华云、王月青对原告民泰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陆宗亮 电话:0571-6107278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