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徐加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8:53:12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145号 徐加月(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山诉被告徐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9日 (请张贴)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