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柴关富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8:57:0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87号 柴关富(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双坑村): 本院受理原告孟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柴关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按月息1.2分计算,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共计28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柴关富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