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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柴关富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8:57:55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78号

柴关富(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双坑村):

本院受理原告宋关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柴关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40元(利息从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按月息1.2分计算,其中已支付利息2000元,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共计670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柴关富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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