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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30日 21:32:40 星期三

目录

1.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死封”改“活封” 司法助力脱贫攻坚

2.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执行案——活用“换封”措施 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3.杭州升佳大厦处置案——分时段推进拍卖过户 零接触送达法律文书

4.浙江某齿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法院善意执行 企业复产抗疫

5.江西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案——杀鸡取卵不如养鸡生蛋6.张某与孙某探视权执行案——柔情陪伴显关怀 善意执行暖人心

7.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及时信用修复 助力企业抗疫

8.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善意执行促和解 助企复工战疫情

9.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承揽合同执行案——巧用证明手续 助力企业融资

10.杭州某设备配件厂买卖合同执行案——线上调解化纠纷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1.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案——灵活运用“执前督促” 助力企业渡难关

12.马鞍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能动执行促和解 谨慎监督防风险

案例一: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

——死封改活封 司法助力脱贫攻坚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诉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铝业公司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该县为全国深度贫困县,而铝业公司百万吨铝产业链项目是甘肃省政府“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的重点项目。

执行情况

本案在诉讼保全实施中,杭州中院依法查封了铝业公司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等其他财产。2020年3月2日,铝业公司以“企业正接洽来料加工业务,亟需复工复产”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原铝的查封措施,并承诺解封后“仅为生产使用,不会转移该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甘肃省靖远县经济合作局亦向杭州中院来函请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经调查,铝业公司是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解槽内的原铝是生产用的基础材料,原铝投入电解槽后已成为生产线的一部分,只能用于电解铝流水线生产,且生产消耗后,须有等量原铝进行补充,否则生产线将面临巨额损耗。上述原铝对企业的复工复产起着关键性作用,由“死封”改为“活封”,能够使查封的原铝发挥最大作用,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不利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保全查封的机械设备、股权均已办理质押登记,结合其他保全财产,原告债权的实现已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且铝业公司复工复产对原告所享有质权下的质押物,即铝业公司的股权、机械设备,也能起到保值作用。

综合考虑到当下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求以及脱贫攻坚的国家治理目标,允许铝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使用本案中查封的原铝,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的诸多不利影响,助力当地早日摘掉贫困帽子;另一方面,被告(部分)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本身也有助于其偿债能力的恢复及增强,对于原告胜诉权利本身也有一定的保证和促进。杭州中院在办理企业财产保全案件中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四个理念,最终裁定允许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杭州中院查封的其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约1130吨原铝。

近日,铝业公司400多名职工致信杭州中院,感谢杭州中院法官“做出了具有政策大局观和最有司法温暖的裁决,解决企业四百多名工人的生计问题,助力西部企业复工复产,跨省传递司法温情”。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面对被保全人的解封申请,法院需要考量各方因素,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理念,衡平保护案件当事人间利益,充分考虑解除保全措施对原告胜诉权利的实际影响。

本案中,被告仅申请解除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原铝的保全,承诺且实践中也无法挪作他用。结合疫情当下脱贫攻坚的政策背景、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企业当地的实际状况、解除保全后的利弊因素,杭州中院最终认为解除保全不但风险可控,更多是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又一重保障。法院允许被告对该原铝作正常生产使用,体现出法院在财产保全处理中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和司法能动性。(杭州中院)

案例二: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执行案

——活用“换封”措施 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基本案情

张某与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九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200多万元。2019年7月,上城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明确的履行表示,上城法院对九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措施,查封了九名被执行人名下的10处房产及12辆汽车,并准备对已查封车辆、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主债务人,系一家民营企业。迫于执行压力,该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提供一处权属明确、大约价值2400万元的空置房产供法院处置以清偿债务。与此同时,希望解除限消、失信措施以及对原查封房产、车辆的查封,以避免影响其及相关公司经营。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在征得同意后,上城法院作出变更查封裁定,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该处房产进行查封的同时,解除了对原查封房产、车辆的查封,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消和失信措施。通过“换封”方案,为该案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上城法院在本案执行中,注重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的平衡, 一方面采取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另一方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发展,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换封”方案,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上城法院)

案例三:杭州升佳大厦处置案

——分时段推进拍卖过户 零接触送达法律文书

基本案情

下城法院处置拍卖的升佳大厦涉及大量执行案件,经精心组织,于2019年12月29日以超起拍价30%、1.08亿元成交。买受人付款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9日,恰逢疫情爆发,买受人付款存在困难。

执行情况

因该房产系带租拍卖,买受人需尽快拿到成交确认书及确权裁定书等材料,以便与租户商谈租金及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项。同时法院也需要推进拍卖过户工作,以便后续分配拍卖款解决众多涉民生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存在的困难是,过户工作需多名法官及财务人员分工合作完成,而此时每位工作人员均处于不同的居家观察时期。经统一协调指挥,下城法院将上述工作集中在一天,分时段安排相关人员来院办理文书制作或进行远程确认工作,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等途径发送相关证明材料,帮助买受人通过贷款等途径筹集资金保障成交,并协调好财务人员在弹性工作期间内做好收款确认工作。最终,买受人如期付清全款。经一致努力,2月10日仅耗时一天就完成全部工作——拍卖款到账确认、出票、成交确认书及过户裁定制作完成,并通过微信传送给买受人。2月12日,工作人员通过非接触方式送达文书,有效避免风险。

典型意义

特殊时期,执行工作必须克服疫情导致的不便,加强沟通、用足用活线上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经有序协调,下城法院“线上高效率、线下分时段”的配合,使得本案在无接触的前提下,一天之内完成拍卖款确认、过户裁定制作及送达等一系列工作,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有序复工提供有力保障。此外,为在防疫期间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及相关政策,执行法官告知买受人大厦内租户均已停业,建议对其给予租金减免,扶持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买受人表示理解并承诺会做出相应处理。(下城法院)

案例四:浙江某齿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

——法院善意执行 企业复产抗疫

基本案情

贷款人上海某银行杭州分行与借款人浙江某花卉公司、保证人浙江某齿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干法院根据原告上海某银行杭州分行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执行情况

2020年2月21日,保证人浙江某齿轮公司向江干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为生产销售汽车齿轮、变速器等汽车重要零部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中国一汽、中国重汽等央企提供汽车配件。疫情期间,上述央企为了加快生产重型货车用于运输救灾物流,一直催促齿轮公司恢复生产确保资源供应。但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运营,故申请先行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江干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高度重视,及时对照省高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指引》以及杭州中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执行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审慎研讨,并向作为申请方的贷款银行解释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困难,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解除保证单位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后江干法院干警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及时对齿轮公司查封的五个银行账户其中的四个解除冻结,以帮助恢复救灾企业的生产运营。

典型意义

保障疫情防控需要的物资运输等涉及到的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既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司法担当。江干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的原则,在合法合理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为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帮助。(江干法院)

案例五:江西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案

——杀鸡取卵不如养鸡生蛋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主债务人)、王某等4人(担保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案,2019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西湖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在支付第一期款项之后,被告再无继续支付,遂原告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一批机械设备及私人房产,准备拍卖。因在疫情期间,无法会见,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和双方沟通,江西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执行法官说明拖欠款项的原因,并非有意拖欠,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原本困难的经营更加雪上加霜,希望法院能 “手下留情、给条活路”。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之后,同申请执行人一方也进行了沟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立即拍卖机械设备还是留下设备运转,继续分期付款。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机械设备,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限,分期付款。双方很快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通过移动微法院签订了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动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等相关法律文书。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债务纠纷激增,适时调整执行策略十分必要。李克强总理强调“放水养鱼,但不让大水漫灌”,善意执行,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能让被执行企业恢复生机,同时也为疫情防控稳定大局做贡献。(西湖法院)

案例六:张某与孙某探视权执行案

——柔情陪伴显关怀 善意执行暖人心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探视权纠纷执行一案,双方离婚时协议,女儿张小某由女方孙某抚养教育,男方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5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双方约定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情形下,张某可以每月和女儿共同生活两天,寒暑假每月四天。然而双方家庭感情不和、积怨已久、矛盾较深,私底下无法冷静沟通,2019年11月1日张某向滨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激烈,无法冷静沟通。同时,张小某自小与母亲一起生活,对父亲张某陌生且害怕,故张某对女儿的探视尤为困难。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双方,都无法谈拢时间。探视女儿在张某家中,女方不放心;在女方家中,男方也不乐意,双方争吵不休。最后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照顾孩子情绪的前提下,自愿放弃休息日的时间,于周六将双方约至法院大厅。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张某在法院大厅探视了女儿,这也是张某的第一次探视,执行法官全程陪同一天。

典型意义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存在许多困难,因为探视权是对人的权利,不同于物权。执行实务中,父母、子女权益的保障与子女个人意志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往往容易被忽视,处理不当则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障碍。同时,子女作为探视权的对象,常常会因其年幼不能形成正确、独立的意识,且基于维系或修复与非抚养一方之间的情感纽带的考虑,需要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善意文明温情执行。本案执行法官考虑问题全面,关注细节,还发扬了奉献精神。(滨江法院)

案例七: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

——及时信用修复 助力企业抗疫

基本案情

浙江某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萧山法院判决河南制药公司支付浙江医药公司合同货款。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河南制药公司未按期履行,浙江医药公司向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河南制药公司是一家中药制药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被列入河南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企业之一。2018年,河南制药公司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未及时履行裁判义务,被萧山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制药公司破产重整。受信用影响,河南制药公司无法申请减税及防疫补贴,故其破产管理人向萧山法院寄送《关于删除失信信息告知函》及企业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解除对河南制药公司作出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核实研判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萧山法院立即为河南制药公司信用修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典型意义

萧山法院在收到河南制药公司信用修复申请后,通过讨论研判在2小时内依法紧急屏蔽其失信信息,以便该公司申请减税及防疫补贴,保障防疫药品正常生产。给防疫物资企业修复信用,既是服务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此举有效助力了企业恢复生产,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疫情防控中的大局意识和行为担当。(萧山法院)

案例八: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

——善意执行促和解 助企复工战疫情

基本案情

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是一家连锁经营公司,在杭州地区健身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行会员充值消费模式,现有充值会员三万多名。2019年10月,健身俱乐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杭州余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余杭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健身俱乐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约350万元。

执行情况

2020年1月,因为健身俱乐部未按期足额支付当期租金,开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恰逢疫情爆发,健身俱乐部停业,没有任何营业收入,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开发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拒绝提供租赁场地,健身俱乐部复工复产无望。余杭法院即走访开发公司与健身俱乐部,获悉在疫情发生前,健身俱乐部积极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万元,部分会员从其他渠道获悉健身俱乐部有“官司缠身”,经常相约去俱乐部询问了解情况,更有会员要求退会员费,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风险隐患,一定程度影响了疫情防控。余杭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上明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开发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健身俱乐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尽力协助其复工经营。最终,健身俱乐部申请复工成功,开发公司的租金收取有望,会员权益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把损失降至最低,修复“失衡”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发挥执行服务职能的首要之义。余杭法院坚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善意文明开展执行工作,本案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既往履行记录和履行意愿,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兼顾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余杭法院)

案例九: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承揽合同执行案

——巧用证明手续 助力企业融资

基本案情

杭州某家具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签订了家具采购合同,因度假酒店未按时足额交付货款,家具公司于2018年11月起诉至余杭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360万元。保全中,余杭法院于2018年12月查封了度假酒店的房产及土地。

执行情况

度假公司系当地的旅游企业,一直处于健康、有序发展中,因今年疫情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关政府及金融部门准备加大对度假酒店的授信力度,但因房产土地的查封,导致度假公司难以得到银行的授信,且查封的房产土地估值上亿元,远远超出涉案标的,因其房产与土地仅为一本不动产权证,无法分割查封。为此,2020年3月,度假公司向余杭法院申请暂时解除财产保全,并承诺办理好相关授信手续后,配合做好继续查封工作。

考虑到疫情影响,度假酒店经营不易,但如直接解除保全,也是对原告方利益的侵害。为此,余杭法院积极与授信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寻求能否在不解除查封的前提下,获得银行的授信的方法。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法院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查封的房地产的余值可以设定抵押。余杭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为度假酒店开具证明,证明超出保全标的部分的财产价值,如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或者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目前,度假公司已办理好融资抵押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企业财产的保全对企业融资抵押有一定的影响,且当前疫情影响下,旅游业受挫,度假酒店经营不易。余杭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保障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其正常融资开“绿灯”,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余杭法院)

案例十:杭州某设备配件厂买卖合同执行案

——线上调解化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杭州市临安区某设备配件厂欠杭州市拱墅区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06548.5元,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能偿还。拱墅区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经临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因临安区某设备配件厂未按期还款,拱墅区某设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临安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17万余元。疫情防控期间,临安法院与被执行人负责人洪某联系,了解到临安区某设备配件厂因疫情影响刚刚复工,但因银行账户被查封,以及对企业采取了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而申请执行人拱墅区某设备公司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或线上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被执行人多方筹措资金付清了剩余货款。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要考虑被执行人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既要体现强制执行的力度,又要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的温度,对法院执行是一个考验。本案中,面对疫情,当事双方企业都存在资金难题,临安法院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微法院等方式多次进行协调,促使双方企业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及时拿到了货款,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也恢复了正常经营,双方实现了双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临安法院)

案例十一: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案

——灵活运用“执前督促” 助力企业渡难关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被告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建德法院涉案238件,大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疫情缓解后,多数原告向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注销网签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执行情况

因该案系串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标的达数千万元。建德法院执行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移交给执前督促人员,督促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察觉到这些案子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一面是申请执行人拿回房款的急迫心情,另一面则是涉案公司的正常经营。一旦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必然会对被告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发展带来致命打击。建德法院执前督促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企业,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予以告知并且向其阐明立案执行后的不利后果。企业表示会积极配合及时将房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但是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希望法院不要立案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也表示,因案涉标的较大,希望法院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让其筹款。督促人员将企业的这一请求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通过沟通、交流,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此后不到一周时间,申请执行人已全额收到企业退回的购房款。

典型意义

选择对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本案中,建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使得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对企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暂时困难但是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以“蓄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的方式,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陷入困境的企业多一点谅解,让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之外,感受到司法温度。(建德法院)

案例十二:马鞍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

——能动执行促和解 谨慎监督防风险

基本案情

马鞍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自2008年起多次借款用于企业经营需要,后因资金链断裂,权利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上城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马鞍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偿付案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共计7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上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经杭州中院指定,案件交叉执行移送至开发区法院。

执行情况

开发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进行沟通协商处置。经了解,该案涉房产问题在当地引起了社会维稳问题,当涂县本地因该案涉房产抵押查封、税费欠缴等事项导致同小区大证办不了,进而致使同小区许多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部分购房者信访投诉等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为了处理该问题,当地党委政府成立以住建委、法院等部门组成的专班协同处理该案。2018年8月,当涂县住建委来函,望开发区法院能促使各方就债务归还达成归还协议。

经过开发区法院进一步了解,涉案房产地段后期可能会有重要的交通规划,抵押物自身增值率较高,如果简单采取拍卖处置的方式,将对当地房产指导价格将产生波动,既不利于当地社会维稳大局,也不利于充分地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为了有效推进执行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开发区法院积极联系安徽当涂相关职能部门、上城法院执行局,多次赴当地协调,并最终达成申请执行人审核、被执行人在监督管理下处置资产、法院监管资金账户的和解处置方案。方案得到了安徽当涂相关职能部门、上城法院执行局的认同与配合。截止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的监督审核下累计销售房产36套,销售金额2414.16万元。

典型意义

开发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注重方式方法,没有简单地查封、冻结、拍卖了事,而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利益诉求的角度去办理案件,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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