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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双线作战”典型案例(第三批)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30日 21:34:25 星期三

经杭州中院认真组织,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法院办理的涉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野生动物等典型案件,进行分批推送。

本期推送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例。

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

01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叶某、涂某、许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检察院以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中院迅速开展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调解,被告叶某、涂某、许某深刻表达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悔过之意,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中院将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且在猎捕、食用、出售的过程中均有可能产生病毒、细菌感染以及传播疫病的风险,给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坚守生态底线,莫碰法律红线。

02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赌博案

——贪图私利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将其从他人处收购的活体猫头鹰及老鹰(因老鹰死亡未实际成交)、野鸭等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出售活体猫头鹰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2只活体猫头鹰及冰冻鸟类死体一袋。经鉴定,查获的活体猫头鹰为领角鸮,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鸟类死体中的云雀、小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查明,2019年3月18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约7500元。

2020年3月5日,萧山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00元及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萧山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为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已通过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这一决定,释放出强烈法治信号。因贪图私利或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3饶某某非法狩猎案

——疫情下仍为口腹之欲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饶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在建德市李家镇沙墩头村沙墩头自然村屋后山山场陆续放置31只国家已禁用的铁夹进行狩猎,其中1月1日至15日期间猎获陆生野生动物黄麂1只,并将死体带回家中。2020年1月22日下午,建德市林业局发布公告,暂停一切狩猎活动。2020年1月27日早上,被告人饶某某再次到山场查看,发现其放置的铁夹猎获2只黄麂,遂将黄麂死体装入编织袋带回家中用于自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饶某某家中查获黄麂腿5只、黄麂头2个、幼体黄麂半只及铁夹41只。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为赤麂(俗称黄麂),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饶某某在疫情期间仍狩猎野生动物并宰杀食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本案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动,法院从案件起诉到审判仅用了24小时,并依法逮捕了被告人饶某某,安全、高效地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该案中狩猎的“黄麂”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贩卖“三有”野生动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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