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欢迎访问临安人民法院网站: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双线作战”典型案例(第一批)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30日 21:34:59 星期三

经杭州中院认真组织,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杭州法院办理的涉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野生动物等典型案件,将分批推送。

本期推送涉防疫物资和防控工作类案例。

涉防疫物资供应类案件

01方某某诈骗案

——虚构测温仪货源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5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在朋友圈发布求购测温仪信息的周某甲、被害人蔡某某,并通过周某甲联系到被害人周某乙。方某某在没有实际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有货源的事实,骗得周某乙、蔡某某共计8720元,后随即将周某甲、周某乙、蔡某某拉入微信黑名单,并将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同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某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应急防疫物资为名实施诈骗,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其他情况,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方某某退赔本案被害人损失8720元。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人们对口罩、测温仪等防疫物资需求迫切,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心理,谎称其有“特殊供货渠道”骗取钱财,对此广大群众须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物资,发现可能被骗时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报警。疫情当前,该案的判决也正告不法分子,疫情期间实施妨害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从严惩处。

02王某某诈骗案

——虚构口罩货源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加入“援助武汉群”“调货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获取被害人购买需求,并虚构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商品可以出售的事实,从7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6744元。

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江干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自案件侦查到公开宣判前后历时仅6日,系疫情防控以来杭州法院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案件。本案7名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短期内无法完成纸质笔录制作。为破解难题,江干区公检法机关通过远程提审、远程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远程开庭、政法一体化单轨制流转电子卷宗等办案方式,既保障各方的安全,又提高办案效率,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取证办理提供了现实可以操作的模版。定罪量刑上,涉疫案件需要从严从快,但仍要防止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此案区分涉疫用品与非涉疫用品,对涉疫用品口罩的诈骗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考虑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进行合理量刑。

03杨某与杭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假乱真售卖“假”口罩欺骗消费者

王某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20年2月4日在被告的网店购买价值325元的KN95口罩。2月9日收到口罩,发现口罩并非KN95口罩,于是与被告沟通。沟通未果后,其于2月10日下午将起诉状提交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要求被告退一赔十。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月1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承办法官当晚即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销售的口罩仅是使用了KN95材质的布料,并认可其销售页面描述不清,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

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退一赔三,由卖家承担运费和诉讼费,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虚构口罩货源欺骗消费者是违法行为,依法可能构成犯罪,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哄抬口罩价格,违法牟利,也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更是触犯刑法,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量刑。

王04聚星睿格(武汉)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疫情下捐赠善举促调解成功握手言和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原告聚星睿格(武汉)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旗下某一品牌提供营销策划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拒付剩余服务费28.5万元,原告因此向临安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春节前,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对协议约定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调解。疫情期间,被告曾向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以及浙江省赴武汉援助医疗队捐赠10万余元物资。近期,被告又因转型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而复工复产。2月18日,承办法官了解到此情况后询问被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在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后,又联系原告代理人,告知其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及向武汉驰援的善举。

原告了解到被告援助武汉的情况后,表示接受调解方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签署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一周内支付调解款19万元。目前,被告已按约全额履行,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作为一起化解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涉企纠纷,原告来自疫情严重的武汉,被告则是响应政府号召转型生产口罩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同时还为武汉捐赠了10余万元物资。一方面,法院从避免原告雪上加霜和保障被告加紧生产防疫物资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网络“云”办案帮助双方企业排忧解难,减少企业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护航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考量案情、疫情等因素,以法为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做到情理法统一,从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角度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感召,作为武汉企业的原告深受触动,从原来分文不让到同意只收取成本费19万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也反映了疫情当前,企业互谅互助、共度难关的宝贵精神。

妨害公务犯罪类案件

05田某某妨害公务案

——在防疫卡点以吐口水、打骂等方式闹事妨害公务—虚构口罩货源实施诈骗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到桐庐县横村镇德国大众加油站防疫卡点滋事,卡点工作人员报警。桐庐县公安局横村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告人田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里,被告人田某某辱骂、脚踢民警和辅警并向执法人员吐口水,妨害执行职务。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杭州市判决的首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本案被告人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性质恶劣。疫情防控时期,作为公民应该全力支持国家的防控工作,自觉配合,任何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防控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某某诈骗案

——虚构测温仪货源实施诈骗

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主办: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Copy ©right 2011-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临安新闻网 浙ICP备05078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