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破了之! |
作者:林法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5日 09:12:40 星期一 |
公司破产清算 法院判决追缴股东出资 商场如战场,经营有风险,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股东是否能“全身而退”?近日,临安法院判决一起公司破产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案件,要求两位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 2014年,徐某和陈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认缴出资18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20万元,认缴期限至2034年4月。今年6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多处负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徐某和陈某均未实缴过出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徐某承认自己未实际出资的事实,陈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通过公司财务审核也可确认其未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徐某、陈某分别缴纳出资180万元、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的设立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说股东只要在章程中约定认缴金额,不需要实际完成出资就能设立公司。这在客观上达到了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的效果,有利于个体创业、信用体系建立和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公司设立的浪潮中,出现了一批认缴资本额高、出资时间长的公司,实际经营中股东却“认”而“不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了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管理人的申请,股东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法官提醒:《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市场注入了活力,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但千万要记得还有《破产法》中设置的“安全阀”。认缴制只是允许股东暂缓缴纳注册资本,如果股东因为认缴期限长而盲目追求高资本额,却忽略了经营中的风险,一旦破产或清算,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要追缴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