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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毒鱼导致整村停水48小时

作者:临法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2日 09:12:43 星期五

他们除了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8日,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用“药”毒鱼导致整村停水48小时的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除了被判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今年1月4日一早,网格员发现河桥镇某河道一夜间浮起大片死鱼,现场还有村民在打捞死鱼。经鉴定,从捕捞的鱼类及河段水样中检出“甲氰菊酯”化学成分,“甲氰菊酯”属于神经毒剂,是一种农药杀虫剂。由于该河道是村里的饮用水河段,且冬季缺水水流较缓,农药成分稀释较慢,为抽水净化河道,某村整村停水长达48小时。

经查,1月3日晚至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携带捕鱼工具至河桥镇某河段,采用投放农药“灭扫利”(主要成分为“甲氰菊酯”)、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鱼类40余斤,造成河道内大量鱼类死亡,并导致某村整村停止供水48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诉机关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案经临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元,缴纳渔业资源恢复费用61872元。

一直以来,临安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除上述案件外,当天法院还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另外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四个月拘役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均自愿缴纳相应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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