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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阴阳协议”来“避税”?当事人被训诫

作者:临法 吴忠民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21日 08:36:06 星期四

一次股权转让,却出现了两份价格迥异的转让协议,这其中有什么猫腻?近日,临安法院对一名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并向税务机关发出了提示计税依据的司法建议。

原告孙某和被告周某,两人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周某想把自己持有的30%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孙某欣然应允。于是,在2020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签订后,孙某便支付了相应款项。

为了逃避纳税,双方动起了歪脑筋。2021年2月4日,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格为15万元,并将该份协议向税务部门提交备案。

然而,周某却迟迟未协助孙某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孙某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尽快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称按照备案协议,他已超额预付转让款,要求周某退还多余的钱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提交备案的标注转让价格为15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为了避税而签订,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应以第一份价款为7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判决支持孙某要求周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孙某要求退还价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孙某诉请以已付款超出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款为由,要求周某退还多余的价款,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且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鉴于孙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法院判决驳回该部分不当诉讼请求后,也未上诉,行为性质、情节均不严重,承办法官对孙某作出口头训诫,责令加以补救和改正。

另外,为防止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税费漏缴的问题,区法院还向税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涉及本案的股权转让事宜应以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建议可在现有的“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承诺书”中增加相应后果的告知内容,即承诺“提交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如今后因股权变更产生纠纷或涉诉,均应以备案协议为准。”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不论是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还是普通民众,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自觉诚信纳税。同样,诚信诉讼也是公民义务。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不但是诉讼当事人在《诚信诉讼保证书》上签名许下的承诺,也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维护诚信有序的诉讼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这样才能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有序的司法秩序、建设良好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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