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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借条还款日期 债主被罚1000元

作者:临法 吴忠民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8日 09:10:38 星期三

2021年,老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朱借款2万元。老朱催要无果后,拿着老吴手写的借条来临安法院准备起诉。

立案人员在审查借条时发现,借条上双方约定 “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就和老朱解释,由于还款期限还未到,不能予以立案。

“法官,还款日期确实还没有到,但是老吴已经答应我可以提前还款,也愿意重新写,等他写了新借条我再来起诉吧。”老朱拿着立案材料就离开了诉讼服务大厅。

10分钟后,老朱兴高采烈地重返立案窗口,一边念叨着“他改好了,改好了”,一边将“新借条”交给立案人员。

立案人员接过借条,发现原来借条上约定的“2023年”中“3”被涂改成了“2”,更改处没有老吴的签名和捺印。短短十分钟,还款日期提前了一年,是老吴本人“火速”到场修改的,还是老朱自己篡改的?立案人员心里不禁打了个问号。

“是老吴自己修改的还款日期吗?他现在在法院附近的话,让他过来在修改处签个字吧。”立案人员试探性地询问。

“刚才我和老吴通过电话,他同意提前还款,让我自己改一下日期。”老朱回答道。

当被要求仔细阅读《诚信诉讼保证书》并签字时,老朱略显迟疑。立案人员又再次严肃提醒,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诉讼,不得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的情况,必须保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如果一旦查实存在妨碍诉讼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算了算了,我撤回立案申请,不起诉了。”老朱听到立案人员的话后,匆匆收拾材料离开了诉讼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立案人员联系到借款人老吴并进行询问。老吴表示,自己从未更改借条上的还款日期,也没有授权其他人进行更改。最终,老朱也承认借条上的还款日期系自己擅自更改,未得到借款人的许可。

老朱擅自涂改借条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临安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并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该如实对事实作出陈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老朱擅自更改借条的做法,不仅可能因为证据造假使原本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要因为虚假诉讼的处罚留下一次不诚信的记录。法庭是严肃之地,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构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还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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