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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的代价是罚款7万元

作者:吴忠民 临法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22日 06:39:59 星期三

近日,临安法院对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万元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2017年,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取得某农贸市场内部分营业房的经营权,于是,委托梅某等三人组成的招商团队对营业房进行对外招商。

在招商团队的运作下,公司与多名商户签订了摊位承包协议,并收取了商户的租金和押金。

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经营,农贸市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了合同并腾退营业房。公司也和商户达成调解协议,退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在此过程中,由于公司和招商团队就报酬、奖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招商团队代收的部分商户租金、押金迟迟未上交。公司遂向临安法院起诉,要求三人支付相应款项。

谁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梅某表示,自己之前已经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要求,向其名下的B公司汇款7万元,而且当时说好这笔钱就作为上交的商户租金和押金。

经法院多番询问,该公司一直否认于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因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判决时未能采纳梅某的辩称意见。

在二审中,梅某等人拿出了新的证据,证明了于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梅某交付给B公司的7万元属于交付的租金和押金。

公司在一审法庭上的连连否认,故意隐瞒了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明显属于虚假陈述,而且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情节较为恶劣。最终,临安法院对其罚款7万元。

法官说法: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就是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那个人。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无证据支持较难精准判定,但若刻意隐瞒事实,必将受法律严惩。诚信不仅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更是公司企业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守则。虚假诉讼行为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相关行为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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