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
作者: 临安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7:10:20 星期五 |
(2023)浙0112执清6号 本院根据奚剑平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奚剑平(1959年10月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朗碧村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奚剑平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奚剑平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通过线上申报(具体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邮寄申报(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1楼京衡律师事务所1109办公室,邮编:310000,联系电话:18143422396,联系人: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奚剑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奚剑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奚剑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