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6:39:19 星期五 |
(2024)浙0112民特4号 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与方正(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现双方均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协议内容为: 一、由赔偿义务人方正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按照杭州临安森辉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临金高速太阳安置点(登村村铜坑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自行恢复林地植被4815.8平方米(约7.2237亩,投资474565元)及补偿期间损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竹林地0.58亩(或126629元),最终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验收为凭。若逾期验收未通过,则由方正再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相关意见,以货币量化的方式加以赔偿,或以永久性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不低于726379元通过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转账缴款至建行临安支行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备注:生态损害赔偿)。 二、赔偿义务人方正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00000元通过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转账缴款至工行杭州保俶支行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账户。 如有异议,请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马钱利 联系电话:0571-61072741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