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一体”说营商②“盗图”破坏原创火种,批量侵权纠纷高效化解 |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29日 09:01:47 星期五 |
| 为深入推进一流现代化法院建设,紧紧围绕建设更具活力的“吴越名城·幸福临安”目标,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临安法院依托青山湖科技城人民法庭设立“五位一体”司法保护中心。本公号开设“‘五位一体’说营商”专栏,讲述“五位一体”司法保护中心及其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故事。 营商建议 知识产权是驱动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网络原创摄影、图文作品凝结了创作者的心血,当受法律保护。当前,部分电商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文案、短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著作权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为从源头规避风险,建议相关企业优先选用正规免费可商用图库、购买版权授权或自行拍摄原创内容。若不慎侵权,应立即下架侵权素材,主动联系权利人表达和解意愿,并积极配合法院或调解组织工作,以最低成本化解纠纷,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专业网络穿搭摄影创作者,其独立创作拍摄的多组穿搭摄影作品,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某服饰公司为电商平台入驻经营主体,主营服饰销售业务。该公司在未取得陈某某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原创穿搭摄影作品,用于其多款服饰商品的主图及详情页面展示,侵害了陈某某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就该批次侵权行为向临安法院提起诉讼,共计提交21起同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解纷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研判,认为该批次21起案件侵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侵权情节高度近似,具备批量、高效化解的基础条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将该批案件委派至“山湖同心”民商事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联动调解。 调解初期,某服饰公司对诉前调解程序的效力存在疑虑,导致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联合专职调解员梳理争议焦点,确立了“先立案、后调解、示范裁、批量解”的化解思路,分步推进纠纷调处工作。 首先,从21起批量案件中选取1起作为示范案件,明确侵权认定、赔偿标准、责任承担等核心裁判要点;其余案件参照示范案件标准统筹处置,从而简化举证环节,压缩案件办理周期,提升批量纠纷化解效率。其次,建立“法官专业指导、调解员专项调处”的分工协作机制,由承办法官提供专业法律支撑,精准界定侵权责任与法律后果;由调解员开展面对面沟通疏导,推进双方磋商协商,形成高效的调处合力。最后,通过座谈沟通、单独磋商等多种方式,围绕侵权图片下架整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款项支付方式等核心争议事项,开展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该批次21起纠纷实现一次性彻底化解。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电商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原创摄影作品引发的批量著作权侵权纠纷。此类侵权行为具有多发、隐蔽、取证难等特点,单个维权成本较高,易挫伤原创主体的创作动力。本案中,法院通过“诉调对接、示范裁判、批量化解”的处置模式,圆满化解了本次21起批量著作权侵权纠纷,既高效维护了原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整治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乱象,又引导中小微电商企业正视侵权问题、理性参与纠纷化解、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