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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临”距离②|暑期学车,这些法律知识一起学起来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25日 09:39:22 周四

暑期学车热潮涌动,

年轻人满怀对“手握方向盘”的向往。

但您是否清楚学车过程中,

可能遇到的法律“雷区”?

比如未取得驾照私自练车可能面临处罚,

又或教练车发生事故时责任如何划分。

这些法律知识,

与您学车息息相关!

快往下划,别让重要信息擦肩而过

问:还没有拿到驾照,可以先用家里的车在人少的路段练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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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自行开车上路“练手”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甚至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驾校学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撞伤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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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员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时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考试总是考不过,可以找人代替参加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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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将构成代替考试罪。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后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虽由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组织,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在驾校学了一段时间后不想继续学了,或者因驾校原因不能学了,可以要求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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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学员与驾校之间属于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学员可以向驾校提出解除合同。学员与驾校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驾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部分驾驶培训服务的,可以向学员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同时,学员如果违约解除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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