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一体说营商⑤|以破促执见实效:“三无企业”债权清偿从0到100% |
| 作者: 临安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5:53:04 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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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为深入推进一流现代化法院建设,紧紧围绕建设更具活力的“吴越名城·幸福临安”目标,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临安法院依托青山湖科技城人民法庭设立“五位一体”司法保护中心。本公号开设“‘五位一体’说营商”专栏,讲述“五位一体”司法保护中心及其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故事。 某甲公司经判决胜诉后向临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干警几经周折找上门时,却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注册地址早已人去楼空——门锁锈迹斑斑,屋内桌椅蒙尘,连个值守的人影都寻不见。 执行干警多番查访,发现某乙公司堪称标准的“三无企业”:账册不知所踪,员工早已遣散,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张某更是玩起了“失踪”,电话关机、户籍地无人,名下似乎再无半点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转机出现在2025年。临安法院依债权人申请,正式裁定受理对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合议庭和管理人抽丝剥茧梳理线索后,敏锐地将目光锁定在股东张某的认缴出资上:“公司没钱,但股东的出资义务还在!”顺着这条线深挖,法院立案受理管理人提起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个月后便作出一审判决:张某需补足10万元认缴出资。 判决生效,张某依旧心存侥幸,拒不露面。直到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划款提示接连弹出,他才慌了神,匆匆主动现身,一次性缴清剩余出资款。这笔“从天而降”的资金,让原本看似无解的债权实现了100%全额清偿。
在企业设立与经营过程中,股东应高度重视出资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切勿将“认缴制”等同于“不缴”或“缓缴”。本案中,某乙公司股东张某认缴出资10万元但未实缴,即便公司成为“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股东本人失联,法院仍可通过破产程序追缴其未实缴出资,最终张某在强制执行措施压力下主动缴清剩余出资款。这一案例清晰表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企业歇业而免除,认缴金额越高,潜在的清偿责任风险越大。建议股东合理设定认缴出资额,严格按章程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切忌通过“失联”“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不仅面临被强制追缴出资的后果,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


